裁判字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,案由為貪污等。被告柯文哲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、公益侵占罪、背信罪等,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7年,褫奪公權6年。被告應曉薇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洗錢罪,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,褫奪公權6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1,000萬元。被告沈慶京因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2,000萬元,褫奪公權5年。其餘被告黃景茂、彭振聲、邵琇珮、李文宗、李文娟、端木正等人亦分別因圖利、侵占、背信、填製不實會計憑證、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等罪判刑。吳順民、張志澄則獲判無罪。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如附表8所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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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華城容積案爭議:蔡正元論點與政治追殺疑雲
ref. 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725503318.A.3F4.html
閱讀全文〈京華城容積案爭議:蔡正元論點與政治追殺疑雲〉京華城容積獎爭議法律分析:雙軌制、慣例與依法行政
文章討論京華城容積獎勵的合法性,指出都市計畫法對於容積獎勵採取「雙軌制」,即可以透過細部計畫審議或各縣市施行細則來給予獎勵。京華城案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,屬於細部計畫途徑,因此不受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法定容積上限的限制,而是遵循內政部相關授權命令,容積獎勵不超過法定容積的20%(即1.2倍)。文中引用高雄市施行細則等法規,佐證細部計畫給予的容積獎勵後續才受到1.2倍總量管制的規範,並強調台北市公務員是依法行政且有行政慣例可循,因此認為京華城給予20%容積獎勵並無違法,圖利罪的「明知違法」構成要件難以成立。
ref. 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749298586.A.66B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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