柯文哲京華城案一審裁判書

裁判字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,案由為貪污等。被告柯文哲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、公益侵占罪、背信罪等,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7年,褫奪公權6年。被告應曉薇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洗錢罪,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,褫奪公權6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1,000萬元。被告沈慶京因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2,000萬元,褫奪公權5年。其餘被告黃景茂、彭振聲、邵琇珮、李文宗、李文娟、端木正等人亦分別因圖利、侵占、背信、填製不實會計憑證、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等罪判刑。吳順民、張志澄則獲判無罪。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如附表8所示。

閱讀全文〈柯文哲京華城案一審裁判書〉

監察院公務車私用爭議:監委上班時間跑銀行、吃大餐、看牙醫

文章揭露監察院多位監察委員涉嫌將公務車當作私人專車使用,並列舉具體行程:賴振昌委員搭公務車至餐廳餐敘、鴻義章委員下班後搭公務車前往東吳大學進修、蘇麗瓊委員則在上班時間搭公務車處理私人銀行事務、至飯店用餐及看牙醫。文中質疑,檢調以「自費」為由認定無不法意圖,諷刺此標準與先前卓榮泰院長案例相似,批評監察委員濫用公務資源。

ref. 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774185514.A.99E.html

閱讀全文〈監察院公務車私用爭議:監委上班時間跑銀行、吃大餐、看牙醫〉